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6********0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22民初1307号
案号
(2021)桂1422执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伟宁、陆海华欠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0509.8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剩余本金30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按年利率9.225%计算利息,从2016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837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如吴伟宁、陆海华不按期偿还上述任何一项欠款,应至违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清偿之日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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