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2********4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81民初2157号
案号
(2021)鲁0681执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晓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口中银富登南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3357.05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7日所欠利息9195.64元、罚息1161.21元、复利332.80元,共计194046.70元,以及2020年5月8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的1.5倍即每年16.5%计至贷款全部结清之日);二、被告于东、王奎对被告王晓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龙口中银富登南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晓丽、于东、王奎负担;案件受理费4181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被告王晓丽、于东、王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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