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静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7********6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22民初1697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要求被告朱聚法、朱爱群偿还借款本金39910元,利息2132.51元(截止2020年7月7日),并要求按年利率12%加收30%即15.6%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朱聚法、朱爱群表示同意。二、被告朱聚法、朱爱群就上述借款本息愿于2020年8月25日前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还借款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于2020年10月25日前还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表示同意。三、被告张平安、郭静吓、王建胜、朱爱丽愿意就被告朱聚法、朱爱群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朱聚法、朱爱群若有任何一次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可按全部未还款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张平安、郭静吓、王建胜、朱爱丽就被告朱聚法、朱爱群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43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支行已垫付,由被告朱聚法、朱爱群于2020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六、其他各方互不争执。七、本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