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4********5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328刑初122号
案号
(2021)黔0328执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湄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彭中菊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2年 1 月 17 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申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2年 1 月 6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夏可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至2021 年 3 月 25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27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任春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至2021 年 2 月 24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王万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张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对被告人彭中菊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现存于本院)、被告人夏可强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现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德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现存于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申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对被告人任春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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