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振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4********5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09)诏民初字第300号
案号
(2021)闽0624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诏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振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张达聪本金人民币6400元及利息(从1999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9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7年5月15日;从2007年5月16日起以本金6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50元从中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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