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红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21********1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621民初926号 |
案号 |
(2021)桂0621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红瞻偿还原告梁家素借款本金324989.63元及利息3269.67元(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24989.6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至本笔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二、被告谭玉彩对偿还4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家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家素负担552.63元,被告陆红瞻负担3011.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