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秀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4********8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4民初2166号 |
案号 |
(2018)鲁0784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丘市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山东胜业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香港商场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5.6%,逾期加收8.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张晓勇偿还原告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5.6%,逾期加收8.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潍坊市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韩洪娟偿还原告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5.6%,逾期加收8.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叶秀荣偿还原告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15.6%,逾期加收8.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00元,由被告安丘市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山东胜业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香港商场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安丘市家乐园百货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市尚沃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市力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韩洪娟、张晓勇、叶秀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19-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