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9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特182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造元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 1 9 9 8 5 2. 2 8元,并支付利息 7 4 5 9. 2 9元(利息已算至 2 0 1 9年 9月 1 8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款于 2 0 1 9年 1 2月 3 1日前付清;二、赵艳、姚海山、高美凤对方造元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造元直接追偿。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申请人方造元、赵艳、姚海山、高美凤于 2 0 1 9年 1 1月 2 6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