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2874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钟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偿还本金7703.71元,手续费990.57元及截至2020年4月24日利息4002.69元、违约金358.99元;承担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被告钟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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