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2********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4585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60296.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止,此后的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勇、李向丽、赵其峰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2元,由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陈晓勇、李向丽、赵其峰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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