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1********0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702民初1419号
案号
(2021)川1702执3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贷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按《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徐波、郎华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对被告王帮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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