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超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82********2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32581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0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曾超善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超善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手续费58988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5月23日的利息为366.63元;从2020年5月24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负担14元,由被告曾超善负担6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