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洁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3202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关洁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标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38338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83385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按年利率36%为标准计;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8338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被告关洁文已偿还给原告李志标的款项人民币229768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在上述借款本息中予以抵扣);二、被告关洁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给原告李志标。三、被告关若松对被告关洁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若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关洁文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志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920元,由被告关洁文、关若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关若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关洁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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