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03********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4民初337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曼华欠款本金4万元;二、被告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金曼华欠款利息(以所欠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所欠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已偿还的1.5万元);三、被告苏金侠、于更新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于雷、苏金侠、于更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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