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4807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对(2020)川0124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182513.31元,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的分段计算方式为:(1)截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抵押类)》约定计算共计21654.41元;(2)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抵押类)》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2. 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恒台县果里大道406号鸿嘉星城观澜御府iii区11号楼二单元七层西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首位抵押权获得清偿后,申请人就拍卖、变卖款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3. 依据(2020)川0124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被申请人在判决指定期间怠于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强制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2181元。5. 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206348.72元6. 因执行程序而产生的执行费相关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