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龙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2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731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1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龙海、被告刘林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 979 813.47元;二、被告范龙海、被告刘林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币304 313.89元。(截至2016年4月18日,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若被告范龙海、刘林凤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对被告范龙海、刁素芹、王焕臣、刁淑香、范龙彪、杨继红、冯慧、王刚、范龙云、沈阳龙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19门,建筑面积22.78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20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号9门,建筑面积149.16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3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17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14门,建筑面积22.78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11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21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10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26-3号5门,建筑面积21.83平方米的房产,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三路67-8号(2号),建筑面积305.98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 073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范龙海、刘林凤、刁素芹、王焕臣、刁淑香、范龙彪、杨继红、冯慧、王刚、海雷、范龙云、沈阳龙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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