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5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4999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谢郑江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被告方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