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2********1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诸贾商初字第125号 |
案号 |
(2021)鲁0782执恢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金平、张爱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7274.53元,本息共计207274.53元,以及自2015年2月13日至本院指定期间内其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尚欠借款本金数额和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玉军、王焕明、王焕祥、胡金军、胡金玉对被告胡金平、张爱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金平、张爱花追偿。案件受理费44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