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文易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35********0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635民初107号
案号
(2021)黔2635执恢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麻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易梅自愿于2018年3月31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行偿还2100.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行则同意将该笔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剩余本息;二、若被告文易梅未能在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2100.00元及未按时偿还之后的每一期贷款应还的本金及利息,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支行可就被告文易梅的贷款本金50133.63元及利息(以50133.6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百分之三十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被告文易梅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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