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1 民初 6271 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杨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9675.98元,并偿还从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11.25‰计算的罚息,从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至全部罚息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 11.25‰计算的复息。二、被告陈贤松、吴倩对陈兴、杨思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0.00 元,由被告陈兴、杨思江、陈贤松、吴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