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冀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2********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6173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0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冀荣超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的《货运车辆联营合同》;二、被告冀荣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冀荣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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