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8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5民初5138号 |
案号 |
(2021)辽0115执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董艳玲借款本金5万元;上述款项如逾期偿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