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边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终12773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原告荆树礼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荆树礼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为2,743.65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9,143.65元;三、被告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部分之外的医疗费55,719.14元[(89,598.77元-10,000元)×7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边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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