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9********1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7109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春胜购货款人民币107856元;二、被告傅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春胜购货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78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计算至2020年6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