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4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5256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1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亮、钟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阎红阳借款本金950,000元;二、被告李亮、钟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阎红阳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50,000元为基准,除2018年10月利息为4750元外,从2018年11月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亮、钟芳芳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8元(原告阎红阳已预交),由被告李亮、钟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