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纪忠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3民初524号
案号
(2021)辽1223执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春华、王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49382.21元、利息71117.91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3%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止);二、被告王海义、纪忠丽、李军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海义、纪忠丽、李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聂春华、王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聂春华、王海军、王海义、纪忠丽、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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