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1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726民初515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路军、刘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怀福借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其中5万元于2016年11月4日起计息,12万元于2016年11月16日起计息,9万元于2017年2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8元,由被告路军、刘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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