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春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2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3民初1330号
案号
(2021)辽1223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田春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5,370.39元(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及以后的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标准,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被告田春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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