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02民初3285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鹤、被告朱玲玲自愿分三期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市3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未给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王昭宣、被告童玲、被告王磊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王鹤、被告朱玲玲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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