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2********6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31刑初154号
案号
(2021)桂0331执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兴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陈耀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四、被告人胡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唐炼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唐双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廖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被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彭新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被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九、被告人肖继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被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十、被告人宋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被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廖永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被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张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除拘传的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被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廖志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除拘传的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十四、违法所得一十六万八千八百七十八元六角八分(其中被告人刘兴忠退出一万元、张洪退出五万元,陈耀明退出一万六千元、宋超退出一万八千元、唐炼退出一万八千元、廖永和退出二万元、唐双能退出一万元、张亮退出2万元。廖志涛退出六千八百七十八元六角八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机关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十五、作案工具(详见清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荔浦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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