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2********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1775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14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熊好早、张五妹在继承熊小平遗产范围内向朱汝荣、吴艳桃、吴佛花、吴玄桢、吴艳红、吴才劲、吴卓昆、朱汝玉清偿483315.41元;二、蔡雄华、洪淡纯在继承蔡承荣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彭真、汪玉平连带赔偿朱汝荣、吴艳桃、吴佛花、吴玄桢、吴艳红、吴才劲、吴卓昆、朱汝玉225547.19元;四、陈小涛在161105.14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朱汝荣、吴艳桃、吴佛花、吴玄桢、吴艳红、吴才劲、吴卓昆、朱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4元,由朱汝荣、吴艳桃、吴佛花、吴玄桢、吴艳红、吴才劲、吴卓昆、朱汝玉负担1553元,由熊好早、张五妹在继承熊小平的遗产范围内,蔡雄华、洪淡纯在继承蔡承荣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2653元,彭真、汪玉平共同负担176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69元,彭真、汪玉平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受理费1768元;熊好早、张五妹、蔡雄华、洪淡纯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应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受理费1948元;熊好早、张五妹、蔡雄华、洪淡纯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