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8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巩民初字第6024号 |
案号 |
(2017)豫0181执20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天马糖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54%支付利息;二、被告郑州天马糖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律师代理费68573元;三、被告河南省新百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俊霞、刘万军、周罕超、周田丽、李卫东、王燕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新百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俊霞、刘万军、周罕超、周田丽、李卫东、王燕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7-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豫0181执207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685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