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文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2********5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2执恢58号 |
案号 |
(2021)豫1322执恢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振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薄见昌清偿借款本金8396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6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贾文慧对其中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景东生、樊海岸对其中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左士磊对其中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薄见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96元,减半收取6098元,由被告郭振全、贾文慧负担2098元,被告郭振全、景东生、樊海岸负担2000元,被告郭振全、左士磊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