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文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2********5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2执恢58号
案号
(2021)豫1322执恢2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振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薄见昌清偿借款本金8396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16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贾文慧对其中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景东生、樊海岸对其中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左士磊对其中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薄见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96元,减半收取6098元,由被告郭振全、贾文慧负担2098元,被告郭振全、景东生、樊海岸负担2000元,被告郭振全、左士磊负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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