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8819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红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国安劳务报酬十二万元,被告河南朗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其中七千三百五十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红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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