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8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豫0482执2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戎普广本金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付。其中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7月1日的违约金,按600000元本金计算;2014年7月2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300000元本金计算,已付的118000元从中扣除)。二、被告河南省润豪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河南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张红卫、郭青京、庄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二、被告张卫华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张红卫、郭青京、庄志红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时间
2019-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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