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民初4599号
案号
(2019)豫01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7000万元,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利息为:24840000元;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上述借款本息,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同时,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为此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具体还款方式如下:1、案件受理费508133元,减半收取254066.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20000元;律师费40万元;以上合计:779066.5元,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2019年6月1日之前,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4840000元。3、2019年10月1日之前,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1260万元及本金2000万元。4、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420万元及剩余本金5000万元。二、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还款的,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郑州豫森蛋白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广林对上述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足额还款,其所还款项,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原告支出的相关费用、利息、本金。未偿还本金部分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付利息直至本息结清为止。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8133元,减半收取254066.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59066.5元,由被告河南大京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19-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执703号
立案日期
2019-04-26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2019067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广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00670078325C
登记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注册地址
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长途汽车站对面川海大厦13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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