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民终1963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周超、徐亚丽、吴长江、钱志刚、唐桃花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刚偿还借款本金1226534.7元;三、上诉人周超、徐亚丽、吴长江、钱志刚、唐桃花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刚支付利息(以欠付借款1226534.7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上诉人王莎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借款中的600000元及利息向被上诉人马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上诉人王莎、周超、徐亚丽、吴长江及被上诉人钱志刚、唐桃花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马刚支付申请费5000元;六、驳回被上诉人马刚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上诉人马刚预交),由被上诉人马刚负担3361元,由上诉人王莎、周超、徐亚丽、吴长江及被上诉人钱志刚、唐桃花负担158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534.7元(由上诉人王莎、周超、徐亚丽、吴长江预交),由上诉人王莎、周超、徐亚丽、吴长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