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阿米娜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4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783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达吾提、阿米娜什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三工镇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229.05元,共计88229.05元;二、被告达吾提、阿米娜什支付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三工镇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12.778125‰计算);三、被告叶尔肯·亚森、叶力夏提·哈布肯、哈力肯·依马恩哈力、木拉格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被告达吾提、阿米娜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三工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达吾提、阿米娜什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