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大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23民初1212号
案号
(2020)豫1523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大军欠原告李婷借款本金410万元的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50万元本金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利息,16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利息,1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8月5日起计算利息),截止到2018年6月2日,合计欠利息183.37万元,定于2018年8月11日前偿还利息83.37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余下利息100万元;二、被告王大军欠原告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8年10月1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35.26万元(利息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2018年12月11日前偿还余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三、如被告王大军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则原告李婷有权就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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