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俊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2171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樊俊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杨卯借款本金116000元,同时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违约金计付的上限)。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樊俊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