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1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926民初1060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938.49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冯明明已付利息90.89元予以抵扣);二、被告王宗月、冯其凤、冯丹丹、刘春灵对被告冯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168元、财产保全费2245元,由被告冯明明、王宗月、冯其凤、冯丹丹、刘春灵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