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双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3094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6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双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代偿款、未付保费共计27158.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158.1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陈双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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