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82********4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5民初11183号 |
案号 |
(2020)辽0105执4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长春货款27346元;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自2019年9月10日起给付原告许长春利息(以本金27346元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