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82********4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5民初11183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4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长春货款27346元;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自2019年9月10日起给付原告许长春利息(以本金27346元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欧达鞋材加工厂(业主魏英亮)、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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