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3民初4762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爱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借款41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按月利率7.455917‰计收,罚息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总和不得超过2020年11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二、林爱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借款3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按月利率7.455917‰计收,罚息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总和不得超过2020年11月9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7月25日偿还的利息151.92元应予以抵扣);三、农商银行白塘支行对抵押物即蔡国贵名下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三江街339号的房地产 [房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200446、h201200437、h20120043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2)字第h200204740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蔡国贵、梁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39元,由林爱萍、蔡国贵、梁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