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湛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5刑初115号
案号
(2021)辽0115执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湛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湛杰退赔被害人刘守国人民币六千四百三十八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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