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01********2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6225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2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冷静波、冷哲、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47472.19元;二、被告冷静波、冷哲、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的利息(分别以本金18241.11元、17454.29元、11776.79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冷静波、冷哲、都艳霞、陈龙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冷静波、冷哲、都艳霞、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冷静波、冷哲、都艳霞、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