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4********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5刑初234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聂国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杜闫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国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闫先红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900元。(罚金已缴纳)六、责令被告人岳国辉、聂国卫退赔被害人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李凤娟1,470元、王婷3,102元、王有为1,918元、姬彦会1,364元、郑晓莉1,640元。七、被告人岳国辉、聂国卫违法所得人民币15,145元,被告人杜闫习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八、依法将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五菱牌豫g51c26面包车和物证手机五部(华为一部、oppo一部、vivo三部)及赃物电动车九辆(洪都牌、雅迪牌、爱玛牌、雅猫牌、赛利特牌小豆豆、赛利特牌艾米、小鸟牌、汇能牌两轮电动车、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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