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一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刑初47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侯喜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一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改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侯喜春的违法所得164054元、被告人郭一思的违法所得82000元、张杰的违法所得8012.92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六、对已扣押的被告人侯喜春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郭一思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张杰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