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一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5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82刑初471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侯喜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一思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郭改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侯喜春的违法所得164054元、被告人郭一思的违法所得82000元、张杰的违法所得8012.92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六、对已扣押的被告人侯喜春的红色oppo手机一部、郭一思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张杰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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