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370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阮可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陈卫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四、被告人梁帅、阮可可、陈卫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其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损害生态环境,需承担矿产资源损失432745元、生态修复费用110094.36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梁帅已缴纳10000元、阮可可已缴纳20000元、陈卫红已缴纳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