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云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1389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蓝云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6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4199.88元、利息3025.29元、其他费用555.58元以及从2019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25元,被告蓝云寿负担3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