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云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7********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389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4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蓝云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6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4199.88元、利息3025.29元、其他费用555.58元以及从2019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25元,被告蓝云寿负担3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